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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发挥建筑节能示范作用。

  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建筑节能意识。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并对建筑节能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开展建筑节能的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咨询服务等活动,参与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编制、标准制定、市场培育等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经信、规划、住保房管等同级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对建筑物的节能指标、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提出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具体要求、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政府应当对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取得低能耗建筑能效标识的项目,给予必要的扶持。

  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企业从事建筑节能项目所得,以列入国家税收优惠目录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建筑节能产品取得的收入,以及购置用于建筑节能专用设备的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控制城市公用设施和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新建或者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时,应当同步设计、安装具备建筑能耗数据远传功能的用能分项计量装置。

  第十二条 鼓励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环保要求,建设绿色建筑和全装修成品住宅。

  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节能型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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