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118号)
《无锡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 2010 年 12 月 21 日市人民政府第 3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 毛小平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无锡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是指民用建筑和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发改、经信、财政、规划、国土、住保房管、科技、环保、市政园林、机关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扶持新建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建设,以及相关的科技研究、标准制定、技术推广、产品开发和示范工程建设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