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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地热水及矿泉水用水计划考核方式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地热水及矿泉水用水计划考核方式的通知
(2010年9月27日)


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我市地热水、矿泉水资源,进一步加强我市节约用水工作,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的规定,现就地热水及矿泉水用水计划考核方式通知如下:
  一、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用水户应当于本年度末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向市节水办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市节水办在规定的期限内核定下一年度地热水、矿泉水用水计划。
  二、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用水户于每年2月底之前,根据自身用水规律,将年度用水计划按四个季度进行分解,并将分解后计划指标报送天津市节约用水事务管理中心备案。
  三、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用水户计划用水管理实行“日指标季度考核”方式,超计划部分的用水量,市节水办将按规定收取“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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