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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年度《沈阳市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年度《沈阳市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1]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编纂年度《沈阳市志》(以下简称“市志”)是一项由市政府地方志办公室组织各承修单位共同完成的地情文献系统工程。自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2006〕第467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沈阳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66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能够认真贯彻《条例》和《办法》精神,积极提供市志资料,配合市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完成编纂任务。但在依法修志工作中,也存在个别单位拖延、敷衍甚至拒绝提供市志资料的现象,影响编纂工作的进度和质量。为依法、规范推进编纂工作,促进沈阳地方志工作的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市志资料的依法征集和管理工作

  (一)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精神,凡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均应依法向市政府地方志办公室提供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年度情况资料,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和在上一年工作中取得的成就、经验及采取的措施等。

  (二)市政府地方志办公室作为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工作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志初稿的总纂定稿,并组织审查验收,确保每年10月左右出版。地方志办公室要加强对承修单位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跟踪催报志稿。对拒绝提供、无故拖延承修任务的单位,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各承修单位要保质按时提供市志资料

  (一)各承修单位要按照《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印发〈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的通知》(中指组字〔2008〕3号)要求,切实保证市志编纂质量。要树立质量是志书生命的意识,遵循志书体例。在搜集资料、篇目制订、志稿编写、审查修改工作中,做到观点正确,体例严谨,内容全面,记述准确,资料翔实,表达通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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