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职责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加大监管和督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超标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并组织验收,对污染问题严重地区、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实施挂牌督办、黑名单和区域限批制度,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度迟缓的地区和单位,要及时启动《郑州市重大环境问题警示约谈制度》;负责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信息。发展改革部门:加大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工作力度;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手续。工信部门: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力度,督促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企业(生产线)的淘汰、关闭工作。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国债和财政专项资金。工商部门:根据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决定和环保部门依法做出的处罚文件和通报,对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电力(监管)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或拆除)的企业(或生产线)和停产治理企业,依法督促电力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不得向“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及其它不符合环保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供应生产用电。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责任追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抓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环保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严格目标考核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政府环保目标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政府要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市政府将于2011年11月底对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完成优秀的单位和表现突出的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不能按期完成综合整治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和责任单位,视为当年目标未完成,依据郑州市《关于实行节能减排目标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的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三)强化环保督查各县(市、区)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任务中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建立督查制度,每季度对辖区内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督查一次。市环保局要强化环保督查制度,每季度对全市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同时要组织进行不定期的明查与暗访,督查情况要定期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