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职责分工
(一)各产煤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地方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负责编制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总体规划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每季度向市“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1次进展情况。对未按期达到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要求又拒不执行监管部门停产整顿指令的生产矿井和擅自投入生产的基建、整合技改矿井,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关闭。
(二)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地方煤炭主体企业所属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期达到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要求的生产矿井和擅自投入生产的基建、技改矿井,依法、依规责令其停产整顿,暂扣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对拒不停产整顿的,提请省有关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并提请市政府或建议县(市、区)政府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关闭。
(三)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郑州分局:对未按期达到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要求的生产矿井和擅自投入生产的基建、整合技改矿井,依法、依规责令其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拒不停产整顿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市政府或要求各产煤县(市、区)政府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关闭。
(四)市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依法暂扣有关证照;对实施关闭的煤矿,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五)各地方煤炭主体企业:统一组织开展所属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负责编制所属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规划方案,审查批准工程设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是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要求,是事关煤矿职工安全的生命工程和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基础工程。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和地方主体煤炭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措施及进度安排,确保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二)依法监管监察。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要制定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检查执法计划,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煤矿企业按期完成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做好系统维护和管理工作,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安全培训,每年至少开展1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联合应急演练,充分发挥其防灾、抗灾、减灾作用;煤矿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应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情况作为检查工作重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