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设完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所有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设置避难硐室或救生舱。2012年6月底前,全市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开采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全市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4.从2011年开始,尚未经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行的基建、整合技改矿井,要将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纳入基建、技改工程,投入生产前必须建成。
三、组织机构为切实做好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郑州市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市“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统一领导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各项工作。市“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煤炭管理局,具体负责“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日常工作。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分管副职牵头的相应组织机构,地方主体煤炭企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相应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落实。
四、工作步骤
1.规划设计阶段。2011年3月底前,各产煤县(市)政府、地方煤炭主体企业编制完成下属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总体规划方案,督促所属煤矿完成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工程设计、分系统集成对接方案设计。总体规划方案由各产煤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试点工程阶段。2011年10月底前,10个地方煤炭主体企业选择3个矿井作为试点,全面完成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3.整体推进阶段。2012年6月底前,全市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开采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完成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完成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
4.检查验收阶段。按照“建设完善一批、组织验收一批”的原则,对按照上述各阶段要求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煤矿及时组织验收。地方煤炭主体企业所属煤矿由产煤县(市、区)煤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报请市“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核查,核查结果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