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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四)捐赠票据,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接受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五)公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专用收据,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修建的非营利性公路桥梁隧道,为偿还贷款,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时开具的凭证。

  第七条 其他财政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适用于社会团体向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二)医疗票据,适用于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取得收入或者提供服务收取费用时开具的凭证。

  (三)往来款项结算票据,适用于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内部发生暂收暂付及其他往来结算业务时开具的凭证。

  (四)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适用于收取社会保险基金时开具的凭证。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财政补助资金、公益性事项筹集的资金、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扶贫救灾救济款、上级部门专项拨款以及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的收款项目时开具的凭证。

  (六)住房维修基金收据,适用于各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在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开具的凭证。

  第八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财政票据。各种财政票据之间、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之间不得互相串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办理代开财政票据的业务。

  第九条 财政票据由文字、图案、印色、规格、联次、印制章以及防伪标识等组成。

  第十条 财政票据的联次一般包括由开票方留存备查的存根联,由支付方收执的收据联,由执收单位作为记账凭证的记账联,以及由收付银行留存的借贷联等。

  特殊情况需要增减联次及用途的,由省财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确定。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按照财政票据印制合同以及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票据印制通知书》印制,并对财政票据在印制、运输和保管等各个环节的保密和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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