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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5号)


  《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秦光荣

2010年12月22日

  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印制、核发、领购、使用、核销、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收缴非税收入、进行财务往来或者从事其他收费等活动时开具的财务凭证。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价格、税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全省财政票据印制、核发、核销、信息系统建设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票据的领购、核发、核销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财政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财政票据的种类进行归并、增减,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六条 非税收入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适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适用于缴款义务人或者执收单位将非税收入款项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时开具的凭证。

  (三)罚没票据,适用于依法具有处罚权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委托的代收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罚款、罚金或者没收财物时开具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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