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并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
第六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村民进行住宅建设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区(管委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个人申请;
(二)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三)宅基地证或土地权属、性质证明(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四)村委会(或社区)意见;
(五)四邻意见;
(六)房屋平面布置图和建筑单体图;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如属危房改造,除以上资料外,还应出具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且不得改变原有建筑面积、使用性质等。
第七条 各区(管委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初审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
各区政府(管委会)在收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审核批复。对符合条件的,由区(管委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由全省统一印制和编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建设临时住宅的,在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等情况下,村民应当持土地使用证件、房屋平面布置图和建筑单体图等材料,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后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郑州市市区城市、镇规划区内村民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取得由土地部门发放的宅基地证或土地权属证明。
第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村民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宅基地证或相应的土地权属资料、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建设图纸等材料,向村民委员会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