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201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郑州市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郑州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宅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郑州市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及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高新区和郑州航空港区行政区域。
第三条 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原则:
(一)为合理利用城乡土地空间资源,对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建设实行严格控制;
(二)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纳入近期(五年)建设或改造计划的集体土地上,不得新建、扩建住宅,因危房改造等原因确需建设的,应取得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三)村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郑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禁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建房;
(四)村民住宅建设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每层高度不超过3.3米。
第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