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以高新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出资各方约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鼓励企业采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
“采用高新技术的企业,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扶持。”
7、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三条。
8、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创业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依法分期到位。”
9、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以资本的全部或部分进行投资。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0、删去第四条中“地区行政公署”、第五条中“和地区行政公署”的内容。
11、将第六条、第十条、第四十八条中的“发展计划”修改为“发展和改革”;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的“经济贸易”修改为“经济和信息化”;第四十八条中的“人事”和第五十二条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中的“创业投资机构”修改为“创业投资企业”。
十二、《
山西省全民健身促进条例》
1、将第四条中的“计划”修改为“规划”。
2、将第五条第二项中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修改为“实施计划”。
3、将第十条修改为:“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
4、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十三、《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1、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均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报告: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
“(二)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不足50%,但自第一个业主入住之日起满2年的。”
第二款修改为:“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