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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

  6、继续加大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力度。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要主动与辖区企业协调沟通,指导企业重点是“三资”、民营以及员工在300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500人以上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组建率今年底要达到80%以上;指导有关行业、专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已经建立的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调整充实力量,还未建立的要尽快建立并规范运作。二是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民调解培训工作。积极指导和协助企业在调整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基础上,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工作,重点学习劳动法律法规,提高调解劳资纠纷的能力。要在提高企业人民调解员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拓宽企业人民调解员的准入途径,逐步建立企业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三是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指导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力争达到“五有四落实”的标准,建立健全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学习、例会、排查、重大纠纷讨论、回访、公开明示、信息报告等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7、继续加大企业劳动纠纷多元化解的力度。一是抓好“第一道防线”。要充分发挥企业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及时发现纠纷信息与苗头,及时掌握纠纷重点事和重点人,及时把企业劳动纠纷解决在基层、消化在企业内部、处置在萌芽状态,防止纠纷激化,切实做到纠纷早发现、调解人员早介入、存在问题早化解、重大疑难问题早报告,使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真正起到“减压阀”、“防火墙”、“过滤器”的作用。二是加强协调配合。加强企业人民调解与企业工会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与配合,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诉讼的衔接与配合,与周边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衔接与配合,构建大调解机制,合力解决纠纷。要建立健全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周边乡镇、街道、村(居)调委会纠纷联调、重大事件通报等工作机制,对企业人民调解组织难以调解的问题,对发现的违法管理、劳动关系不和谐以及群体上访、聚众闹事等问题和激化征兆,企业、乡镇、街道调解工作要信息联通、力量联用,纠纷联排,共同预防和化解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努力做到员工与员工之间的纠纷不出企业,员工与企业的纠纷不出乡镇、街道,重大疑难纠纷不出县市区,不断提高劳动纠纷的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和调解协议的履行率。三是建立六个机制。建立企业劳动纠纷隐患排查机制,对各种劳动纠纷底数清,摸排准确;建立企业劳动纠纷预警机制,做好劳动纠纷的预测、预警、预防工作,增强劳动纠纷排查化解的针对性;建立企业劳动纠纷信息报告及反馈机制,实行乡镇(街道)调解组织每周一报,对重大企业劳资纠纷“零报告”制度;建立企业纠纷联动调处机制,对涉及人员多、情况复杂的重大企业矛盾纠纷,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联动联调”;建立企业纠纷调解考评机制,对纠纷调解不及时,导致纠纷激化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责任追究;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对比较突出、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企业矛盾纠纷,启动应急处置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四是整合内部资源。坚持调解工作与律师工作相结合,对一些疑难涉法劳动纠纷,派出专职律师,协助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工作;坚持人民调解与公证工作相结合,对涉及民事、合同、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劳动纠纷,派出公证人员,配合人民调解组织化解劳动纠纷;坚持人民调解与法制宣传相结合,在调解劳动纠纷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宣传法律知识,引导企业员工依法表达诉求;坚持人民调解与司法鉴定工作相结合,对涉及人身损害等劳动纠纷,指派司法鉴定人员,配合人民调解组织化解劳动纠纷;坚持人民调解与法律援助工作相结合,依法维护劳动纠纷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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