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价费〔2011〕31号)
各市、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6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区收费年审工作从每年的3月份开始,5月底前结束,具体审验时间由各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商定。审验结束后,对审验发现违规收费的单位,各级价格、财政、审计部门要通过集中通报、个别约谈等形式指出收费违规问题,并督促其进行整改。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年审情况报送自治区物价局。
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桂政发〔2010〕58号)“严格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的服务性收费和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切实加强收费监管”的规定,今后我区的年审范围增加对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但年审不得收取年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