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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0修订)

  四十五、全省性会议要严格执行会议管理制度,一般应安排在西安市举办,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不得超规模、超标准,不得向基层或纳税人转嫁、摊派会议费,不得到非定点饭店召开会议。

  四十六、局内各单位承接国家税务总局的会议,应经主管局长同意后报局长审批。承办会议的单位要做出追加会议预算报主管办公室的局长审批。

  四十七、局长及其他局领导按通知要求出席省委、省政府等各类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局长委托或批示其他局领导代出席,要求局领导出席的会议而委托处长出席的,会前应得到局长的批准。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八、局内各单位处理公文应按《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陕西省地方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和《文秘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认真办理。

  四十九、省地税局制发的公文,由办公室审核后送分管局领导签发。局领导可根据需要批转其他局领导核批,重大事项须报局长签发。

  省地税局发布的重大决定、重要人事任免等,由局长签发。

  以省地税局名义报送上级的请示、报告和意见等公文,省地税局与有关部门联合上报的公文,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局长签发。其中,请示省政府的事项要给省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14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事先与省政府办公厅沟通说明,抓紧办理,尽快报送。

  以省地税局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按局领导分工签发。其中,涉及重要税收政策或重大问题的公文,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签发。

  五十、涉及两个以上局领导分管工作的公文,一般应当由拟文单位的分管局领导批示后,提请公文所涉内容的局领导审核后再发,或者提请局长签发。

  五十一、以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一般由办公室领导签发。如办公室代表省地税局对外答复意见或者重要的公文,经办公室领导审核后报分管的局领导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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