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省地税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省地税局的工作。副局长、派驻纪检组长、总师协助局长工作。
八、局长或其委托的局领导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省地税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九、副局长、派驻纪检组长、总师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地税局进行外事活动。
十、局长出国访问或国内出差期间,由局长委托一名副局长代行局长职务。副局长、派驻纪检组长及总师出国访问或国内出差期间,其分管的工作应当委托其他局领导代管。
第三章 切实履行税收职能
十一、省地税局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认真履行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有关职能,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和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作用。
十二、组织税收收入。认真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完成税费征收任务,确保税费收入随着经济发展持续平稳增长,增强各级政府有效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的能力。
十三、推进依法治税。健全税收法律体系,规范税收执法,整顿税收秩序,营造良好税收法治环境。
十四、完善税收制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的部署,加强政策调研,积极推进国家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促进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的税收制度。加强税收调控措施落实力度,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十五、规范税收管理。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和制度,实施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加强税源管理,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现代化,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十六、优化纳税服务。建立健全较为完备的纳税服务体系,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实现纳税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创新纳税服务内容和手段,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减轻纳税人负担,积极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