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资金配套及拨付
(一)市财政视财力情况按有关规定提供配套资金,并按省财政扶持资金分期拨付计划同比例拨付配套资金。
(二)各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区(县级市)应结合实际,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提供配套扶持资金。
第五条 资金使用和监督
(一)平板显示产业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实行合同化管理。市财政配套资金项目由市信息办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根据合同对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扶持资金的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扶持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挪作他用或超范围使用。
(三)项目外协和采购应依照法定方式进行,外协对象应具有相应的资格和条件,具备承担项目外协工作的能力。
(四)由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各承担单位责任分工和资金分配计划,主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应签订完备的合同,约定权力和义务,明确承担项目的具体目标、内容和资金使用管理方案。主承担单位应承担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责任,并对项目资金违规使用承担连带责任。
(五)联合申报的项目,应成立由各参与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各参与单位应成立项目工作小组,落实本单位的项目实施。
第六条 项目实施方案调整
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不得随意调整,确因技术和市场等变化,致使原项目实施方案不能继续执行,需要调整涉及项目主要设备采购、技术路线、考核指标等内容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项目方案,调整后的项目方案提交专家论证。
(二)向市信息办、市财政局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
(三)市信息办会市财政局向省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调整意见。
(四)省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按变更方案执行。未经同意擅自变更的,市财政配套资金将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第七条 绩效评估
(一)项目合同书中应包括项目的绩效目标。
(二)项目有多个承担单位分别负责实施的,各个承担单位要分别制定绩效目标,并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绩效自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