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补助范围和补助方式
第十条 村道建设资金由市、区(县级市)、镇(街)财政,社会各界捐赠、个人自愿集资等途径解决。从化市、增城市、花都区梯面镇(属于北部山区镇)、珠江华侨农场、花都华侨农场的村道建设列入市财政补助范围。
第十一条 经统计,2009-2012年拟纳入市级补助的村道建设总里程为1200公里左右,分四年推进,平均每年约300公里。市村道建设协调小组根据相关区(县级市)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确定年度建设计划。凡未纳入市村道建设数据库的项目,市财政不予补助。
第十二条 市财政采取实物补助的方式,对纳入市级补助范围的村道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照每公里15万元标准(市本级基本建设统筹资金和市公路养护资金各承担一半),补助工程所需的商品混凝土。市村道建设协调小组委托招投标机构依法招标选取供货方,具体供货量根据年度建设计划确定。供货方式由区(县级市)视供货渠道与供货方协商解决,具体工作由区(县级市)交通局负责。
五、工程管理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村道建设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经济实用、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证质量、注重安全”的原则。建设项目宜采用四级及以上技术标准,路面不低于4.0米,厚度不低于20厘米,抗折强度不低于4.0MPa,基层强度应能满足公路使用要求。
第十四条 各相关区(县级市)交通局据实制定适合本辖区内的村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相关区(县级市)需建立实物管理台帐制度,切实加强村道建设实物管理。市村道建设协调小组不定期检查建设项目实物管理及计划执行情况,如发现基建程序不完善以及其它违反基建程序的,将暂停该区(县级市)建设计划安排,通报全市,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村道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交通部《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第3号令)和《农村公路建设办法》(2006年第3号令)规定组织质量鉴定、竣工验收,具体工作由相关区(县级市)交通局负责,市公路局负责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