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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自然村村道建设协调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自然村村道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自然村村道建设协调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自然村村道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自然村村道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协调小组反映。

广州市自然村村道建设协调小组(代章)

二○○九年八月七日

广州市自然村村道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自然村村道建设(以下简称村道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村道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村道建设,是指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村庄布点规划保留型、户籍人口在100人以上的自然村,实施通村公路路面硬底化建设,不包括环村公路和村的内街道路。
  第二条 村道建设必须与新农村规划相衔接,与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村道建设实行自上而下的指导和监督方式。市成立广州市自然村村道建设协调小组,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建委、交委、公路局组成,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村道建设中的重大事项,统筹落实村道建设实物补助招投标工作,并组织村道建设的实施。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指导村道建设工作,包括制定相关扶持政策,监督工程实施,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等。
  有关区(县级市)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市发改委职责:牵头研究确定2009-2012年村道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市级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市财政局职责:负责市级财政资金的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建委职责:负责指导村道建设“实物补助”招投标工作。
  市交委职责:负责村道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组织项目向国家、省申报和争取资金支持,监督计划内项目建设情况,指导、检查区(县级市)交通局的项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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