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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海洋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十六条 公文主要内容涉及几位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需报各分管局领导阅批;几位局领导的批示意见不一致的,应报请局长裁定。

  第四十七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文应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九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局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登记并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五十条 公开发布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一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五十二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三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局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四条 销毁密级(含密码电报)公文应当进行登记,到市保密部门指定场所由2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五十五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九章 公文归档

  第五十六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五十七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进行整理,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单位、本部门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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