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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海洋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得以部门、单位名义向局领导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属局领导指示直接向其本人报送的公文,经局办公室转呈的,有关部门、单位应书面说明局领导的交办意见,有书面批示的将批示原件或复印件一并交局办公室登记。

  第四十条 局各直属单位需以市农林渔业局(海洋局)名义发文的,应同时报送发文代拟稿。报送文件日期与成文日期相隔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四十一条 呈报局领导批示或者交由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的公文,局办公室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报送市农林渔业局(海洋局)的简报要少而精。

  第四十三条 对各单位、部门报送市农林渔业局(海洋局)需要办理的“请示”、“意见”、“报告”,局办公室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退文:

  (一)直送局领导个人(局领导交办事项和紧急突发事件除外);

  (二)越级行文;

  (三)多头主送;

  (四)“请示”一文多事,不按规定抄送的;

  (五)文种使用错误,“请示”与“报告”不分,“报告”与“意见”不分;

  (六)“请示”未标注签发人、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七)未使用行文单位文头纸或未加盖单位印章;

  (八)以复印件、手写稿报文的;

  (九)反馈意见件未附征求意见原件;

  (十)局各直属单位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对外正式行文;

  (十一)报文时间与成文日期相隔超过5个工作日;

  (十二)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政策要求;

  (十三)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权范围,未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或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

  (十四)拟以市农林渔业局(海洋局)名义发文未附代拟稿;

  (十五)未附文中引用的政策、规定等相关文件;

  (十六)其他不应受理的。

  第四十四条 经审核需作退文处理的,由局办公室直接退文。

第七章 公文传批

  第四十五条 公文的传批、传阅原则按照局领导的排序,本级、下级公文传批件由后向前送批,上级公文传阅件由前向后送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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