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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海洋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三十一条 发文字号。公文由局办公室登记并编发文字号。

  (一)上行文对应市农林渔业局、市海洋局分别编“深农”、“深海”文号。

  (二)平行文对应市农林渔业局、市海洋局分别编“深农函”、“深海函”文号。

  (三)下行文中的“批复”、“意见”、“决定”、“通告”、“通报”文种对应市农林渔业局、市海洋局分别编“深农”、“深海”文号;下行文中的“通知”文种对应市农林渔业局、市海洋局分别编“深农通”、“深海通”文号。

  (四)会议纪要,按年度编序号。

  (五)电报等其他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编发文字号。

  第三十二条 公文应按规定份数印制。使用市农林渔业局(海洋局)公文版头的公文,由局办公室印制。

  第三十三条 分发。公文分发由拟稿人负责,其中可通过文件交换站、邮局发送的公文,由拟稿人填写好分发单位(邮寄还需填写地址、邮编等)后交由局办公室送文件交换站、邮局。重要的、有办理时限的发文,应履行签收手续。通过邮寄形式传递的请示、重要报告必须用挂号发出。

  第三十四条 以市农林渔业局(海洋局)名义印发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拟稿单位、部门应及时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深圳农业信息网上刊登。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范性文件,为标准文本。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五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的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六条 局办公室文秘人员对收到的公文及时登记编号,由局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后,呈报局领导批示或者交由有关部门、单位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单位。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第三十七条 承办部门、单位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及时退回局办公室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单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局领导协调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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