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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海洋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五)公文的规格应当根据行文的内容确定。

  (六)会议纪要中当姓名职务并用时,一般是姓名在前,职务在后,姓名职务之后不再加“同志”字样。会议纪要中已列出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出席人中,一般不再列出。

  (七)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八)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一般不用“今年”、“明年”等词来表述。

  (九)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 ”,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十)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十一)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十二)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七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单位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报请局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八条 审核。局各直属单位草拟的公文,由局对口业务处先从业务、专业方面对公文予以审核,再由局办公室对公文文字、格式等方面进行审核。局各处草拟的公文由局办公室对公文文字、格式等方面进行审核。

  第二十九条 签发。以市农林渔业局(海洋局)名义制发的呈报市政府的上行文,由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局领导签发;以市农林渔业局(海洋局)名义制发的其他上行文,由局领导签发;以市农林渔业局(海洋局)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局领导签发。签发后的公文即成为定稿,并据此生效。

  凡需经会议审议的公文,须按规定程序提交会议审定后再行签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三十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拟稿人应当认真核对、清稿。

  经清稿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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