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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海洋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九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第二十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一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发文办理指以市农林渔业局(海洋局)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四条 发文程序应主要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OA系统)进行流转。

  (一)局各处室草拟的公文,由拟稿人在OA系统录入。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把关后,由拟稿人复核并打印公文、文件处理表(或会签表),连同来文等有关材料,交由局办公室呈报局领导签发。

  (二)局各直属单位草拟的公文,由局对口业务处作为拟稿人在OA系统录入。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把关后,由拟稿人复核并打印公文、文件处理表(或会签表),连同来文等有关材料,交由局办公室呈报局领导签发。

  第二十五条 拟稿。业务性、专业性公文,由局各处、各直属单位负责拟稿。重要的综合性公文,由局办公室组织拟稿或由局办公室会同局有关业务处、直属单位拟稿。

  第二十六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公文中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等要标识出处(标题、文号等)。对引文要进行核实,确保其准确性和时效性。同时将引用原文(绝密件和注明不准复印的除外)复印附在草拟公文底稿后。

  (三)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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