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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海洋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十七)根据需要,可将不同类的主题词进行组配标引。

  (十八)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九)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 A4 型(210mm ×297 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 市农林渔业局(海洋局)依据职权可与市政府其他部门相互行文,可向区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区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市政府批转或由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区政府正式行文的,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

  市农林渔业局(海洋局)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 市农林渔业局(海洋局)与区政府可以联合行文;市农林渔业局(海洋局)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市农林渔业局(海洋局)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行政机关与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

  联合行文的会签。联合行文一般由主办机关首先签署意见,协办单位依次会签。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

  第十七条 属于局各直属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局各直属单位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市农林渔业局(海洋局)审批的事项,经市农林渔业局(海洋局)同意也可以由局各直属单位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市农林渔业局(海洋局)同意。

  第十八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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