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报标明“特提”的属当天办理完毕;标明“特急”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即到即办。
(四)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五)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应用六角号“〔〕”括起)、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六)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请示”、“意见”、“报告”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七)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
(八)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九)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用“1.”、“2.”……标明。
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字样。文件版记置于附件的后面,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
(十一)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二)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并且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〇”。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十三)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四)公文最后一页,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需另起一页加印章的,应当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务必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方法解决。
(十五)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一份文件主题词的标引,除类别词外最多不超过5个主题词。主题词标在文件的抄送栏之上,顶格写。标引顺序是先标类别词,再标类属词。在标类属词时,先标反映文件内容的词,最后标反映文件形式(文种)的词。
一份文件如有两个以上的主题内容,先集中对一个主题内容进行标引,再对第二个主题进行标引。
(十六)当主题词表中找不出准确反映文件主题内容的类属词时,可以在类别词中选择适当的词标引。同时将能够准确反映文件内容的词标在类属词的后面,并在该词的后面加“△”以便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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