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三)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四)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五)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六)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八)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
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
作为下行文,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
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九)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
(十)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与要求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和印发份数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凡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二十年,秘密级事项十年认定。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公文标明“特急”的即到即办,标明“急件”的当天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