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海洋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0日)废止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海洋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深农通〔2009〕92号)
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海洋局)公文处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海洋局)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海洋局)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
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主要包括公文的签收、拆封、登记、分办、传批、办理、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发文(电)和归档等环节。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公文处理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第八条 局办公室是市农林渔业局(海洋局)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局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局各直属单位规范公文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