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09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粤科函高字〔2009〕1182号)
广州及各地级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四部门商议,现决定组织开展我省2009年度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与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受理时间
2009年第二批受理时间为即日起至10月31日结束。
二、申报条件
2008年1月1日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注册的居民企业,且符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
(一)材料内容
请申报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称《工作指引》)的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供如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参考格式见中国注协《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至少提供一份原件);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全球五年以上独占许可协议及备案批复,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研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参考格式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