⒋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资产负债率合理,治理结构健全,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形象。通过质量管理等相关认证,制药企业通过国家GMP认证。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对于成长型企业,可适当降低主营业务收入等有关要求,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这里所指的成长型企业,其主导产品应属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列出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且近三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率在30%以上。
国家或省重点战略产业需要培育的企业,可适当降低主营业务收入等有关要求,原则上不低于8000万元。
⒌具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战略和良好的企业文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重视技术创新。制定有技术创新规划或技术创新成为企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工会组织健全,能够正常开展活动,企业劳动关系和谐。职工技术创新活跃,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鼓励创新的薪酬激励和奖励表彰制度比较健全。
四、组织实施
㈠ 基本程序。
企业自愿申报,并经各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省属企业由省直主管部门推荐),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知识产权局、总工会等六部门组织专家审核确定第四批省级试点企业名单。
㈡ 申报方式和主要步骤。
⒈采用“网络申报+纸质报送”的方式进行,网络申报部分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pro.gdstc.gov.cn)进行。
⒉请符合条件并自愿参加试点的企业在“管理系统”申报开放时间内完成网络填报,认真核查后提交推荐单位审核,同时生成打印pdf版本的《广东省创新型企业试点申报书》并附各项书面证明材料(申报书及附件需成套装订,一式6份),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推荐单位审核。各地级以上市企业报送所属地市科技主管部门,省属企业报送省直主管部门。
⒊请各推荐单位通过“管理系统”做好申报审核及推荐工作。广州、深圳市各推荐候选试点企业不超过10家,其它地级以上市各推荐不超过5家,并在书面推荐函中给出排序。推荐函可由各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代章。
⒋省科技厅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知识产权局和总工会等部门对推荐企业进行评审和优选后确定并发布第四批广东省创新型试点企业名单。
⒌请各地方参照本通知要求推进本地区的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并及时向我们报告工作进展,加强沟通和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