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 突出示范带动。
对试点企业实施跟踪评估和动态管理,加强宣传和交流,强化创新型企业建设导向,发挥试点企业的产业带动和典型示范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引导广大企业走创新发展的道路。
二、试点范围
省属骨干企业、转制科研院所、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
三、选择资格和条件
㈠ 选择资格。
申请开展试点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
⒈中国公民或中资机构在广东境内全资设立或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不具备上款资格的海外留学人才创办企业(简称留学生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留学生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参照证监会2006年第35号令《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八十四条规定进行界定);企业的运营总部、研发总部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部门设在广东境内,且近三年(成立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在广东境内发生的缴税额和研发费用均占全部纳税额和全部研发费用的60%以上,产品增加值的60%以上源自广东境内。
⒉企业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保政策和《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方向。
⒊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一般应近三年连续盈利或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6%以上。
⒋企业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以来)。
㈡ 选择条件。
根据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进行优选:
⒈具有企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拥有发明专利,软件、集成电路、农业企业近三年获得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或植物新品种权等。近三年主持或参与制定过行业、国家或国际技术标准。
⒉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在同类企业中,研发费用占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较高。在同行业处于技术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研发费用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
⒊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全省同行业(细分)位居前列。拥有省部级以上名牌产品或知名商标。新产品(新服务)或采用新工艺带来的销售收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2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