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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汛前不及时组织对灾害易发地区、安全设施、防汛工程和防汛准备工作进行安全检查,不及时排除各类隐患和险情的,对影响防汛安全的问题不及时组织处理的;

  (六)不按规定保障和储备防汛抢险资金、物资、装备以及运输工具,不组织抢险队伍的;

  (七)不履行本地区防汛指挥和监督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灾害预警预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一)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的;

  (二)不组织落实防汛措施的;

  (三)不按规定组织对强降雨及其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防范进行监测巡查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提供实时水文、气象信息,或不及时发布气象预报和气象、水文、风暴潮、地质灾害等预警信号的;

  (五)不按规定组织维护水文、气象、地质等监测设施、设备的;

  (六)不履行本部门、本行业防汛监管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防汛抗洪抢险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一)不贯彻落实上级防汛指挥决策和工作部署安排或者落实不到位的;

  (二)不执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调度指令的;

  (三)不积极开展抢险工作,对巡查发现的险情不及时组织抢护的;

  (四)不坚守防汛岗位,不服从调派,擅离职守的;

  (五)不按规定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工作,不及时组织安全受威胁的人员转移的;

  (六)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汛情、险情、灾情的;

  (七)防汛抢险人员、抢险物资和通信设施、交通、供水、供电等运送和应急保障服务不按要求及时到位的;

  (八)阻挠、干扰防汛抗洪抢险工作的;

  (九)危害防汛抗洪抢险工作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救灾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调运、发放救灾物资和不及时拨付、发放救灾资金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组织修复损毁公路、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民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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