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资料归档。市科技局按照科技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从申请、立项、中期管理到结题等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定期归档,统一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广州市科技经费投入根据项目类型可以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
第十九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家《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科技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责任机制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是广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组织和管理的政府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是承担和实施项目的主体;项目组织单位是组织推荐项目申报、监督协调保障项目实施的单位,一般为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区、(县级)市科技局。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
(一) 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科技计划;
(二) 向社会公开发布《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或采取其它方式征集、组织策划备选项目;
(三) 开展项目的咨询、可行性论证、评审和评估(包括经费预算合理性),组织项目的招标;
(四) 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终止、验收管理工作及其相关文件材料的审批和签署;
(五) 按《合同书》规定的经费额度组织下达科技经费;
(六) 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项目按进度正常进行;
(七) 监督检查项目《合同书》的实施和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八) 审定项目的保密级别。
在项目的立项组织、中程管理和验收管理等各个管理环节,市科技局可以根据管理的需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合同书》的编制和签署。按科技经费管理规定做好经费预算。
(二) 负责项目的实施,按《合同书》进度要求完成规定的任务,按时完成项目验收;
(三) 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科技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列账管理,严格执行《合同书》规定的预算,按《合同书》规定匹配自筹经费、管理并合理使用项目科技经费;
(四) 按年度提交《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配合进行项目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