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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受理2010年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请的公告


  法人股东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材料后,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投资的,上市公司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有义务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相关联的有关材料和报表。

  (四)新增典当行取得营业执照后,一年内不得调整经营场所、股本结构或注册资本等事项;两年内不对外转让典当行股权;三年内不得迁入典当行数量达到10个以上的区县。

  (五)为确保新增典当行验资报告及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拟申请新增典当行应将注册资金划入市商务委指定银行(银行名单见附件)。在申办期间,市商务委对注册资金实施监控。对未能受理或审核未通过的,可在受理时间结束后办理资金划转业务。对已受理并审核通过的,在其取得商务部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市公安局颁发的特业证并领取营业执照后,市商务委通知银行将注册资金划入其基本帐户。在审核、备案期间申请人不得划出其注册资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拟申请新增典当行应到市商务委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及股东专项审计,同一申请新增典当行的各法人股东审计应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见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应在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20%以上)。

  (六)有关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也可上网查阅,网址:http://www.tjcoc.gov.cn公示公告栏目。

  (七)申请企业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提供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以及公司高管人员身份证的原件,现场核对后退还。

  (八)申请企业申报时应同时提供该纸质全部申请材料的电子文本,所有表格均用word格式,其余文件可扫描,以光盘上报。

  (九)拟设立典当行全体投资人或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典当行的全体股东应出具授权书,授权指定经办人全权办理典当行或分支机构申请设立事宜,授权书应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并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报送申请材料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十)为确保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如期完成,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不再进行补正、调整和替换,相应指标作废。

  三、申报及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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