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受理2010年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请的公告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
典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2010年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的通知》(商建函[2010]1087号)精神,现就天津市开展2010年度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申报的数量和时间
按照商务部要求,天津市2010年新增典当行申报数量不超过20个。为合理调整典当行布局,防止过度集中,各区县申报推荐数量不得超过3个。
市商务委受理申报时间为2011年2月21日至23日,按申报时间先后排序,如受理在先的申请要件不符合要求,则依次递补,额满为止;超过规定时间,停止受理。
二、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未参加年审或年审结果为B类的典当行,本年度不得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在2008、2009年度已设立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达到3个的典当行,本年度不得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新增典当分支机构不得在现有典当行数量达到15个以上的区县设立。
(二)根据天津市典当行业经营现状,为提升典当行业整体抗御经营风险的能力,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
70条和商务部的相关规定,2010年我市新增典当行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
(三)根据商务部要求,拟申请新增典当行的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法人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50%,法人股东成立需满3年,且2009年、2010年盈利,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需2008年、2009年、2010年盈利,且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应当按照《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和《天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0]35号)有关规定执行,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投资总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20%(含本次投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