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自然遗产和风景名胜区的审查、申报及规划、保护、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城乡旅游民族特色环境的规划、设计、保护与建设改造;配合旅游部门做好景区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配合文物部门做好历史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与保护工作。
(九)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围绕旅游产业发展,进一步加快公路交通建设步伐,加强公路养护管理,不断提高公路运营水平和服务能力;通过国家投资和自治区财政投入等渠道,建设和完善国道沿线公共厕所、停车场等配套设施,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及时更新公路交通路况信息,推进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通过公路咨询服务电话(96230)为游客和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
(十)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全区非星级旅馆业、餐饮业等商贸流通业的管理,共同维护好我区旅游市场秩序。
(十一)自治区文化厅:负责挖掘我区深厚的文化内涵,积极发展文化产业,并与西藏旅游产业发展相结合,共同提升西藏旅游品牌,积极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等工作。
(十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景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工作,为旅游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基础。
(十三)自治区外办:负责外事协调和外国游客赴非开放地区旅游的审核等方面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外游客案(事)件。
(十四)自治区体育局:负责登山探险、体育旅游的管理,配合旅游发展抓好登山探险、体育旅游工作。
(十五)自治区工商局:负责旅游市场的监管工作,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六)自治区林业局:负责林业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野生动植物、国家湿地公园、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等自然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等工作。
(十七)自治区旅游局:负责全区旅游发展工作,承办自治区旅游产业发展协调委员会的工作。
(十八)自治区统计局:负责做好旅游统计指导,积极帮助旅游部门开展抽样调查工作。
(十九)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全区旅游市场药品经营企业监管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等工作。
(二十)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旅游安全生产的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一)自治区文物局:负责人文(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申报和合理利用工作。
(二十二)自治区国税局:配合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旅游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工作。
(二十三)民航西藏区局:负责进藏航空运力管理和调配,确保西藏旅游产业发展需求,且每个季度向自治区旅游产业发展协调委员会办公室通报航空运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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