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旅游产业发展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巴珠同志兼任。
二、自治区旅游产业发展协调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西藏旅游产业发展情况,提出旅游产业发展重大政策建议,为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二)指导、协调涉及旅游产业发展的重大政策实施,协调旅游人才培养、旅游企业改革、旅游景区建设和旅游市场的整顿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我区旅游产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三)统筹协调文化、文物、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共同规划、保护与科学利用旅游资源,着力推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有机结合,与各地(市)民间节庆活动相结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不断丰富旅游的内涵和内容,提升西藏旅游品质和品位。
(四)统筹协调旅游区域合作和对外合作,开展国际、国内交流;指导自治区假日协调领导小组和中国西藏--尼泊尔旅游联合协调委员会的工作。
(五)指导全区重大宣传促销活动,统筹全区媒体共同宣传“世界屋脊·神奇西藏”这一旅游主题。
(六)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七)统筹协调农牧、扶贫、旅游等单位整合资金、出台政策,大力发展乡村旅游。
三、自治区旅游产业发展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旅游人才的培养、引进、管理、使用的相关政策,对旅游部门提出的旅游人才政策、人员编制事宜进行研究。
(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旅游业发展的媒体宣传报道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旅游产业发展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做好旅游市场价格监管等方面的工作。
(四)自治区国资委:指导国有旅游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工作,努力打造适应我区旅游产业发展的市场主体。
(五)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出入境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境外人员管理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各类涉及旅游的案(事)件。
(六)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将旅游产业发展资金、旅游宣传促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配合自治区旅游局向国家申请旅游专项资金;会同自治区国税局负责旅游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研究等工作。
(七)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研究制定旅游从业人员的优惠待遇政策;根据旅游发展事业需要,研究制定旅游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政策办法、引进旅游专业人才等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