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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法律援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法律援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0)114号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加强和推进新形势下我区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自治区法律援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  昭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叶 银 川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荣  生 自治区司法厅厅长
  成 员:赤来罗布 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解 海 源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部务委员、编办副主任
      胡 新 生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韩 志 洪 自治区教育厅副巡视员
      张 文 生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肖  白 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
      何  平 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范 光 才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卢 海 元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刘 玉 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王 瑞 田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纪检组组长
      米  玛 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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