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对进出口企业开展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管理工作的通告
各进出口相关企业: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提高检验检疫依法行政工作的有效性,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及《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在全国检验检疫系统对进出口等相关企业全面开展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信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信用管理的对象包括:出口企业(含出口货物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产地证注册企业、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卫生除害处理企业、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口岸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监管场库(含口岸存储场地)、集装箱经营公司、检验鉴定机构等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管理相对人。
三、企业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的守法信息、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信息、产品质量信息、检验检疫监管信息及社会对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等。检验检疫机构将对企业在日常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生的上述信息进行采集,并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综合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