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增强责任意识,设立放射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
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实行放射防护管理专(兼)职人员制度。放射防护专(兼)职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放射防护工作的质量和安全。其主要职责有:
1.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2.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和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3.组织本机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和职业健康检查;
4.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进行演练
5.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四、重视体检,保证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是职业病防治的重要内容,也是放射防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重视对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和应急状况下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并为其永久保存。
五、加强防护和质量管理,维护受检者的健康权益
放射诊疗工作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对受检者、陪护人员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1.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2.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3.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4.实施放射性药物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行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六、预防为主,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凡新建、改建、扩建涉及职业性放射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设计)阶段,应报卫生部门进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预评审核或备案;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放射性项目,还应当进行设计审查;建设竣工验收前,应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竣工验收或备案。经批准后,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或办理变更,方可开展放射诊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