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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放射防护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放射防护工作的通知
(深卫监督发〔2009〕18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各社会医疗机构:

  放射防护工作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核能在医学上的快速发展和应用,放射事故和放射性职业病导致人员伤亡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为增强各医疗机构依法行医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保障受检者、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卫生局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实施办法》等规定,针对我市一些医疗单位仍然存在的对放射防护工作的不重视、部分医疗单位尚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市放射防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直接关系到病人、受检者、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放射防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放射防护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分管放射防护的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二、强化法律意识,依法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

  当前,我省发生几起因医患纠纷而状告医疗机构无《放射诊疗许可证》经营的诉讼,均以医疗机构败诉赔偿为结局。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是加强放射防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各单位要按照《深圳市卫生局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实施办法》要求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提出许可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逾期不校验或校验不合格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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