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于超越原批准矿区范围勘查或开采的,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根据不同性质进行分类处理。
1、属于因地质资料不准确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由矿业权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变更矿业权的程序审批,在协查确定无矿业权重叠后为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时可参考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中有关变更矿区范围的建议。
2、属于矿业权人主观原因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或勘查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实地复查,视具体情节依法处理,并责令其退回原矿区范围。
(四)本次矿业权登记数据更新和换证工作要充分利用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要积极与省测绘工程院等实地核查单位协调沟通,共同解决登记数据更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换证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可安排专人持本单位介绍信到省厅矿产开发管理处(411室),领取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库和换证所需采矿许可证,尽快开展本地区矿业权登记数据更新和换证工作。除有遗留问题须通过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追加保存核查信息并报部备案的采矿权外,其他采矿权必须在2010年底前完成矿业权登记数据更新和换证工作。
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是国土资源部安排的专项工作之一,矿业权登记数据更新和换证工作是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成果的具体应用与体现。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确保全省矿业权登记数据更新和换证工作按时、高质量地完成。
附件:采矿许可证换证初核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附件:
采矿许可证换证初核表
矿山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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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号
| | 许可证原件是否已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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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实地核查矿区范围是否存在问题并需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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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初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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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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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初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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