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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矿业权登记数据更新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矿业权登记数据更新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甘国土资矿发[2010]149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9号)的要求,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已于2010年6月底前全面结束,并通过了部级验收。8月17日,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办公室下发了《关于甘肃省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验收意见的批复》(矿核办发〔2010〕54号),同意我省依据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开展矿业权登记数据库更新和换证工作。为尽快推动核查成果的应用,进一步做好全省矿业权登记数据更新和换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本次换证工作的对象是2009年6月30日前设置、经实地核查的全部有效矿业权。自2009年7月1日起,已按省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国土资矿发〔2009〕85号)要求发放了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不再重新换发采矿许可证。

  二、换证原则与权限

  本次矿业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按照“谁登记、谁换证”的原则进行。国土资源部发证的采矿权,由省厅对核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提出换证意见后报国土资源部办理采矿许可证更换手续;省发证的采矿权,由市、州国土资源局对核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提出换证意见后,统一报省厅办理采矿许可证更换手续;市、州发证的采矿权由各市、州国土资源局换证;县(市、区)发证的采矿权,在市、州国土资源局指导下,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进行换证。探矿权的换证工作按照省厅《关于矿业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国土资矿发〔2010〕132号)执行。

  三、具体要求

  (一)对于省发证的采矿权,经过实地核查矿区范围没有问题、不需要调整范围的,市、州国土资源局经初审后以县(市、区)为单位集中向省厅上报换证申请(附原许可证),由省厅通过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坐标数据更新,并经统一配号后,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

  (二)对于市、州及县(市、区)发证的采矿权,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要依据《甘肃省矿业权登记数据更新和换证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先易后难、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和顺序,尽快制定市县采矿权换证工作方案,有步骤地开展换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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