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天津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的决定
(津教委办〔2011〕3号)
各区县教育局,直属学校,天铁集团教育委员会: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落实国家有关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要求,增强我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不断提高我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水平,市教委决定,成立天津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
一、组织机构
天津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在市教委的领导下,对各区县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开展工作。市教委委托天津市中小学德育工作者协会负责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人员组成
主 任 委员:张嫦 (市教委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
副主任委员:董耘、马丽莉、孙晶
常 务 委员:幺青、袁梅、张凤霞、藏金莲、 耿红宇、杨荣、李艳萍、苏翔、齐欣
委 员:各区县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负责人
三、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