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督导的通知
(深继医教〔2009〕3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学会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卫科教〔2008〕49号)及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督导方案〉的通知》(粤继医教〔2008〕13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督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质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制定了《深圳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督导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督导实施方案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督导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过程的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质量,根据卫生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卫科教〔2008〕49号)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督导方案》(粤继医教〔2008〕13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督导目的
通过对每年公布的我市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实地督导,了解项目的授课内容、师资、教材、所授学分、收费、学员反馈意见等项目执行情况,促进我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过程规范化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效益。
二、成立督导小组
督导小组成员由深圳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委员及我市部分科教管理干部等组成。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组员若干名。督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深圳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负责全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督导的日常工作。
三、督导范围
对每年公布的我市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全部进行督导;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含临时项目)按不低于当年公布项目总数的10%进行督导。
四、督导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