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划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规法字〔2011〕28号)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监察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
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天津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
天津市规划局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监察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天津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住建部、
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土地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规划、土地、建设、监察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中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权擅自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