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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2010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工作的通知

  1、国际阶段。

1.国际阶段:2009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发生的费用(万元)

□目前已有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210表和237表)。

 

□目前没有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210表和237表),但是已委托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资助检索报告。

代理服务费

国际阶段官费

资助检索费

费用合计

核对后金额

 

 

 

 

 

国内代理

机构代码

 

国内代理

机构名称

 


  (1)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已有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210表和237表)的,在第1行的“□”中划勾。如果申报单位目前没有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210表和237表),可以在6月30日之前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资助检索报告,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填入本栏“资助检索费”项目中,在此情况下,应在第2行的“□”中划勾。
  (2)代理服务费、国际阶段官费,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的,按照由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包括官费、服务费等票据的金额,分别填写代理服务费和官费金额;未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的,按照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票据的金额,填写官费金额。官费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受理局代收国际申请费、传送费、检索费、优先权费等的总额。
  (3)资助检索费,填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开具的发票金额。
  (4)费用合计,填写国际阶段代理服务费、官费、资助检索费三项合计金额。
  (5)核对后金额,由省级知识产权部门填写。
  (6)国内代理机构代码及名称,应填写该阶段委托的国内代理机构代码及名称。未委托国内代理机构的,填写“无”。
  2.外国国家阶段。

2.外国国家阶段:2009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发生的费用(万元)

进入国家名称

进入该国家

申请号

国外费用

国内代理

服务费

费用小计

核对后

金额

 

 

 

 

 

 

 

 

 

 

 

 

 

 

 

 

 

 

 

 

 

 

 

 

 

 

 

 

 

 

费用合计

  

国内代理

机构代码

 

国内代理

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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