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阶段。
1.国际阶段:2009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发生的费用(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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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有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210表和237表)。
□目前没有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210表和237表),但是已委托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资助检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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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服务费
| 国际阶段官费
| 资助检索费
| 费用合计
| 核对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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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代理
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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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代理
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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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已有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210表和237表)的,在第1行的“□”中划勾。如果申报单位目前没有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210表和237表),可以在6月30日之前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资助检索报告,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填入本栏“资助检索费”项目中,在此情况下,应在第2行的“□”中划勾。
(2)代理服务费、国际阶段官费,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的,按照由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包括官费、服务费等票据的金额,分别填写代理服务费和官费金额;未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的,按照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票据的金额,填写官费金额。官费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受理局代收国际申请费、传送费、检索费、优先权费等的总额。
(3)资助检索费,填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开具的发票金额。
(4)费用合计,填写国际阶段代理服务费、官费、资助检索费三项合计金额。
(5)核对后金额,由省级知识产权部门填写。
(6)国内代理机构代码及名称,应填写该阶段委托的国内代理机构代码及名称。未委托国内代理机构的,填写“无”。
2.外国国家阶段。
2.外国国家阶段:2009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发生的费用(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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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国家名称
| 进入该国家
申请号
| 国外费用
| 国内代理
服务费
| 费用小计
| 核对后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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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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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代理
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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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代理
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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