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广州市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与合作各方共同签署合作协议。
(五)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遵循的原则
1.鼓励投资广州市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要求投资本地创业企业的额度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2.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对上市企业的定向增发和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3.投资对象应以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为主;
4.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自身注册资金或承诺资金总规模的20%,以保证创业投资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分散风险;
5.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6.原则上投资时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五、政策支持
(一)引导基金的退出政策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稳定运营以后,可在适当时机通过公开转让股权或到期后清算等方式退出。通过公开转让方式退出的,创业投资企业原股东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
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购买引导基金在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在引导基金参股3年内,转让价格按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超过3年、不足5年的,转让价格按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5年的,引导基金采取同股同酬的方式退出。
非创业投资企业股东的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可按上述转让价格为基价,以公开拍卖方式进行转让。
(二)管理费及奖励
1.管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家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金共同按创业投资基金章程规定支付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一般按照每年1.5%-2.5%)。
2.业绩分成:每只子基金将净收益的20-30%奖励给参股创投企业投资管理团队或管理公司。
3.特别奖励:对参股创投企业投资于广州地区的项目,根据具体运作情况,经管委会同意,从引导基金在参股创投企业所分配的投资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作为参股创投企业投资管理团队或管理公司的特殊奖励,以引导、鼓励参股创投企业支持广州地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三)风险控制
为控制风险,同时引导、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引导基金也可以要求享有优先清偿权,保证政府出资的本金安全,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导基金的资产风险。如引导基金要求优先清偿权,则采取“保本+固定回报”的方式参股创投企业;当子基金有赢利但低于同期存款利息或同期国债利息时,政府出资方与子基金其它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子基金的净利润;当子基金有赢利且超过同期存款利息或同期国债利息时,政府出资部分按照同期存款利息或同期国债利息获取固定收益。参股创投企业发生破产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