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引导基金的绩效评价
建立引导基金的绩效评价机制,地方政府资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对引导基金的引导规模、投资情况、投资收益等进行绩效考评,并以此作为合作创投机构和管理团队的奖励依据。
四、引导基金的运作
(一)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政府引导基金参股或合作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用公司制或有限合伙等合法的组织形式。
(二)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政府引导基金通过参股现有或新设创业投资企业方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拟合作企业应满足《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
1.在广州市依法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或投资管理企业;
2.实收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实际管理的基金规模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3.主要负责人具备创投企业管理经验,且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
4.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5.至少拥有2例初创期或成长期企业投资成功退出案例;
6.具备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有效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制度。
(三)合作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政府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拟合作方应具备下列条件:
1.要求在广州市依法注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或投资管理企业;
2.合作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承诺筹集的境内基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3.主要负责人具备创投企业管理经验,且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
4.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5.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有效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制度。
(四)参股或合作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程序
1.向社会公开征集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对象;
2.拟合作方提交引导基金参股或合作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实施方案。
3.由广州市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对实施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审查意见;
4.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提出独立的专家评估意见;
5.管委会根据审查意见和专家评估意见,择优选择合作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