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按照《关于印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火字〔2009〕152号)的要求,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网”上进行注册登记、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推荐表》并在网上提交,同时按照申报证明材料清单要求将材料报送至所在区(县级市)科技主管部门。所在区(县级市)科技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送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第八条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后,会同领导小组成员按技术领域和服务行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并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在网上公告认定结果,由广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复审与复核
第九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近三个年度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表和离岸外包收入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公示和备案,换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逾期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条 广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以及广州市各区(县级市)科技、发展改革、外经贸、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核:(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2)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